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7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第17条规定涵盖了租赁期满后的续租或退租等问题,该条内容的理解在租赁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租期结束时,根据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租户可以选择续租或是退租。如果租户选择续租,则双方应根据现有合同条件重新签订一份续租协议,并在签订续租协议前及时缴纳上期租金和相关费用。如果租户选择退租,则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事宜,如退还押金等。
其次,在租期满后若双方未能就续租或退租达成一致,租户应在租期届满前30天书面通知出租人,并提出续租或退租请求。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视为租户不再续租,属于违约。如果退租,则需按合同约定的规定提前清理房屋并归还房屋钥匙等物品。如果双方仍未能就续租或退租等问题达成一致,可以协商要求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争议。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续租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涨租的问题。如果出租人在续租合同中提出涨租请求,租户可以协商或是解除合同。如租户同意涨租,则双方应按照约定再次签订一份合同,并支付涨租后的租金。如果无法就涨租达成一致,租户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退还押金等费用。
总之,第17条规定了租赁期满后租赁方的选择权以及双方在续租或退租等事宜上的重要义务。租赁方应明确自己的权利以及义务,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考虑各种情况,以减少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纠纷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