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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起诉的法律依据(另行起诉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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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起诉的法律依据

概述

另行起诉,又称追加诉讼、反诉、再审、抗诉、上诉、复议等,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对未涉及到的被告、事实、法律、请求等再次发起诉讼,并以已提起的诉讼为基础,进行补充和追加诉讼的一种法律行为。另行起诉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现象。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一、《民诉法》规定

(一)第十八条《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因同一事项在多个地方起诉,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起诉在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同意的,被告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不服裁定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是否接受起诉。

(二)第二十三条《民诉法》规定:原告起诉被告,可以提出主张。如果主张和起诉有关联的,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如果未提出,或者与起诉无关的主张,可以在庭审开始前或者期间提出。结案前,当事人可以增加或者变更原有的请求。

(三)第四十四条《民诉法》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反诉不影响原诉的审理,但是,有关事实和法律关系存在密切关联,需要并同原诉一并审理的,可以由原告同意一并审理。双方互相提出请求,或者同时提起诉讼的,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在法庭上请求的,除非对方当场表示同意,或者法庭认为应当一并审理,否则不得一并审理。

二、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2008.11.6.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已经提起的诉讼中,对原告请求范围有涉及的新被告、新事实、新请求、新权利等,原告在第一审判决前提交的起诉,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对新被告涉及的权利有顺序性的,原告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时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六)》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已经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提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开庭前提交的,应当在审理中提出,并说明理由。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变更或者撤销。对涉及到原诉且需要重新审理的,裁判员应当将其作为补充证据,组织审理并宣告。

(三)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诉讼、申请、请求有反诉、反请求的,应当在开庭前提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开庭前提交的,应当在审理中提出,并说明理由。支持被告的反诉、反请求与原诉有密切关联的,裁判员可以酌情予以合并审理。

结论

在民事诉讼中,另行起诉是一种常见现象。根据《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进行追加诉讼、提出反诉等。同时,这些规定也对补充证据、提出请求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应该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有效运用它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