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是指法院对诉讼请求不作立案处理的情形,即不予受理,这在中国的诉讼中比较常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无诉讼权或者无诉讼义务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予立案的情形:
一、明显不属于诉讼范围。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诉讼范围无关,例如死者的追悼和执业医师聘任等都不属于诉讼范围。
二、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律规定,例如要求法院干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裁决,则明显违反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规则》的规定。
三、起诉过失期限。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起诉时效期限,例如消费者索赔请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商品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换货或者折价,若超过规定期限则不能再要求退换或折价。
四、当事人缺乏诉讼资格。即当事人不是诉讼标的的权利人或义务人,例如没有经济利益的人不具备诉讼资格。
五、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明确放弃诉讼权利,表示不再起诉,则法院应当在裁判前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作为裁判依据。一旦放弃,即无法再行恢复。
六、其他不予立案的情形。即除了以上五种情形,还有其他当事人明显不应该行使原带诉讼请求的情况。
当当事人发现自己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不予受理,应及时了解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或申请复议。
总之,不予立案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正当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若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则诉讼权利将无法行使,合法权益将难以保护。